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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腐败不能没有枪声

(2008-9-2 sunri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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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通过媒体获悉,我国刑法将要进行修改,以便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。本博主认为,这是一个好消息,表示支持。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、经济发展、社会安定的有力保障,是惩治一切犯罪分子的可靠依据。我们的国家已是一个法治国家,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,如何去惩治腐败分子?

我党自建党以来,一直很重视反腐败工作,并卓有成效。解放前,毛泽东就亲自处理了谢步升、左祥云、黄克功、肖玉壁已及瑞金贪污腐败窝等大案,五案主犯都是相当一级的干部,有的是多次参战伤痕累累的功臣,但他们已是罪大于功了,在毛泽东的亲自过问及苏维埃政府的主持下对他们执行了枪决,这足以证明我党惩治腐败执政为民的坚定决心。1938年,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《惩治贪污暂行条例(草案)》,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理论界研究反腐败问题时引用最多的文献之一。而毛泽东在延安挥泪“斩”黄克功、支持法院判身留90余处弹痕的腐败分子肖玉壁死刑,都显示了党的决心和陕甘宁边区法律的公正性。我国著名民主战士李公朴先生为此评价:“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。”在那个年代,毛泽东就曾指示:“腐败不清除,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,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!与贪污腐化做斗争,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,谁也阻挡不了!”众所周知,建国后不久,也是在毛泽东亲自过问下,处决了贪污犯刘青山和张子善。

对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蛀虫,必须态度鲜明,措施果断有力,该抓的抓,该杀的杀,否则不足以平民愤、不能震慑新的腐败分子的出现。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,就可以抑制腐败现象的滋长。

有了相应的法律条款之后,执法要严,决不能手软,否则对国家、对人民都会造成危害,对党的前途命运也会带来危害。该杀不杀,变为缓期执行就意味着“死不了”了;无期变有期,有期变监外……这都会助长腐败分子的做案气焰,对腐败分子决不能姑息与宽容。现在,针对“不明财产罪”有的人早已开始采取变通措施,他们把钱变成物使你不好查出,本博主所居的园区里,就有有钱有势者买两套甚至三套商品房,有的闲置着,可能等升值再出手;有的则出租挣钱。还有那些被新闻媒体称作“裸体官员”的人,更是值得警惕,他们孤身一人留在国内做官,把老婆孩子及钱财弄到国外去,适当时机自己也一溜了之。这样的人还有什么值得信赖的?还有什么可期望的呢?

反腐败是一项大工程,是一项重要的工程,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问题。因此,关系到反腐的法条一定得制定好、执行好,才能维护好国家政治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。反腐斗争要把思想教育、法律、党内纪律三者有机结合起来,着重提高干部素质,自觉抵制腐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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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8-10-2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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